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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法,在内地和特区都应适用。内地政府和特区政府都应依法承认此人具有中国国籍。此人可能需要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特区入境处为其进行“国籍审定”,当能获发一份国籍审定结论报告作国籍证明文件用。至于中国护照会被如何处置,我猜内地和特区政府都不知道,结果如何得看各人造化。
特区入境处会为加拿大护照签发逗留许可,就如同为中国护照签发逗留许可,当然逗留条件可能会因国籍而有所不同。
关于七年通常居住在香港。那七年必须是“连续”的七年。请注意,若以中国公民申请,可以是任何连续的七年;若以外国人身份申请,必须是紧接着申请前的连续的七年。这七年间国籍是否变化或居留身份是否变化都不应该影响其满足“七年通常居住在香港”的要求。我有听到过传说有内地人士持工作许可在港居住了N年后获得单程证,结果在获得单程证后在港继续居住(7-N)年即获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执行,香港居民可以保留国外的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只要不申报国籍变更,就还是中国国籍。请问以上的“香港居民”是否包括香港非永久居民?比如已持有加拿大PR,后又取得香港非永久身份证(投资移民或工作签证),签证是贴在中国护照上的,当入籍加拿大后中国护照是否还有效?是否能够依旧保留中国国籍呢?
《基本法》里有一个措辞:“香港居民”。具体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这个措辞的具体含义是明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里有一个措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究竟是指“出生在香港的”还是“当前身在香港的”还是“通常居住在香港的”还是“持有香港身份证的”还是“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呢?这个措辞的具体含义是不明确的。
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是指“‘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话,那么“解释”就适用于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这种理解,这位具有加拿大永居的中国护照持有人若成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就不会因获得加拿大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但此后一旦其丧失“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资格”就会即时丧失中国国籍。
因为中国政府无法接受一个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持用中国护照,我猜测中国政府可能会注销其中国护照而改为颁发中国旅行证。但实践中,中国政府常常会耍赖,很可能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措辞欠严谨的“解释”作任意的理解,甚至可能根本不承认这一“解释”。
谢谢AY的详细解释,不过想来应该也不会再允许保留中国护照了,在中国内地应该就不会承认中国国籍了。如果香港政府还承认中国国籍的话,也应该不会发出DI(还有加拿大护照),那么香港政府会在此人的加拿大护照上发出相应的居留签证吗?此人的中国籍身份不知哪里才能体现了。之前的几年香港通常居住记录也不知道该怎样保留了?
[无标题] (760字)(AY 2009-7-2 8:04 阅读 56)看来应该是这样了:
当拿到加拿大护照时,原中国护照应予以注销,在中国内地不承认中国国籍,在香港承认中国国籍,但旅行证件已变更为加拿大护照,所以入境处会发出相关逗留许可,贴于加拿大护照上。当回中国内地时凭中国签证进入。当7年转永久时,出示原中国护照及现加拿大护照,如批准应可申请到香港特区护照。如入境处认为持加拿大护照为加拿大国籍,应该也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待恢复中国国籍后亦可以申请特区护照。
办好特区护照后,可再进一步办理回乡卡(十年中国签)。但在办理回乡卡时,此类“中国籍以其它方式成为香港居民”需人工审核,内地公安会不会认为在其拿到加拿大护照时,中国国籍就已经丧失,且已多次申请中国签证进入中国,从而不承认中国国籍,不予发出回乡卡?
可是,你去申请香港护照的时候,已经不是中国国籍了(拿加拿大护照的香港PR)。香港政府还会给你香港护照吗?
有没有人这样拿到香港护照阿?
philips1973的问题正是我担心的情况。有人这样申请到香港护照的吗?或者有懂相关法律的朋友给分析一下吧。
凭个人的理解是:就算香港政府不承认中国国籍,那么可以持加拿大护照申请香港永久居民。成功后可以向香港政府宣布放弃加拿大国籍,申请中国国籍(因为系前中国公民,又居住香港,应可满足条件)。当然放弃加拿大国籍只是签个字,又不用到加拿大使馆办什么手续,所以实际上是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放弃了加拿大身份,而在其它国家照样有效的。申请中国国籍成功后,又是香港永久居民,当然可以申请香港护照。
还有,如何理解下面的文字——
入境事务处处长通常会接受为正当理由的所有情况未能尽列,但一般会考虑:
你是否享有香港的居留权;
你是否在香港居住;
你是否有良好品行及精神健全;
你是否以前因为保留或获得其他外国公民身份或国籍而必须退出中国国籍或申报国籍变更,及你现在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
你是否在十八岁前随同父母双方或一方退出中国国籍,及你现在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
你是否有其他正当的理由,支持你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有没有人这么做过阿? 要是没有先例,你自己这样认为有什么用啊?
香港是个法治社会。只要符合条件、不违反法律条文,尤其是那些性质上不违背立法初衷(通常是立法时并未考虑周全)的案例,香港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会依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后发现行政或司法中犯了错误也会积极改正的。
另外,香港回归12年了,很多事情都有发生,有些影响到的人群较大,有些则较为低调,还有些事可能正等着你成为首例呢。
一个疏忽,内地公职人员驻港满七年就获得特区居留权了?
在香港7年难道不可以拿永久居民吗?什么叫疏忽啊?
截止到2001年,有1000多名内地公职人员因居住满七年而获得居留权。后香港增订法律,规定内地公职人员在香港期间不属于通常居住,所以之后即使在港居住满七年,也不可以获得居留权。但此法律不具有追溯性,所以之前获得的居留权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