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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聚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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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5132
标  题: [无标题] (760字)
发 信 人: AY  [发短消息]
时  间: 2009-07-02 0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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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法,在内地和特区都应适用。内地政府和特区政府都应依法承认此人具有中国国籍。此人可能需要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特区入境处为其进行“国籍审定”,当能获发一份国籍审定结论报告作国籍证明文件用。至于中国护照会被如何处置,我猜内地和特区政府都不知道,结果如何得看各人造化。
特区入境处会为加拿大护照签发逗留许可,就如同为中国护照签发逗留许可,当然逗留条件可能会因国籍而有所不同。
关于七年通常居住在香港。那七年必须是“连续”的七年。请注意,若以中国公民申请,可以是任何连续的七年;若以外国人身份申请,必须是紧接着申请前的连续的七年。这七年间国籍是否变化或居留身份是否变化都不应该影响其满足“七年通常居住在香港”的要求。我有听到过传说有内地人士持工作许可在港居住了N年后获得单程证,结果在获得单程证后在港继续居住(7-N)年即获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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